第24條 (章節:第3章 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2014-04-07

埋葬棺柩時,其棺面應深入地面以下至少七十公分,墓頂至高不得超過地面一公尺五十公分,墓穴並應嚴密封固。因地方風俗或地質條件特殊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其墓頂至高不得超過地面二公尺。 埋藏骨灰者,應以平面式為之。但以公共藝術之造型設計,經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 中華民國殯葬禮儀協會
  • 台北市殯儀商業同業公會
  • 新北市葬儀商業同業公會
  • 台中市殯儀商業同業公會
  • 高雄市葬儀商業同業公會
  • 桃園縣葬儀商業同業公會\
  • 雲林縣葬儀商業同業公會
  • 彰化縣葬儀商業同業公會
  • 基隆市殯葬管理所
  • 嘉義市殯葬管理所
  • 台南市殯儀管理所
  • 宜蘭縣殯葬管理所
  • 希文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