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 (章節:第2章 殯葬設施之設置管理)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2014-04-07

殯葬設施規劃應以人性化為原則,並與鄰近環境景觀力求協調,其空地宜多植花木。

公墓內應劃定公共綠化空地,綠化空地面積占公墓總面積比例,不得小於十分之三。公墓內墳墓造型採平面草皮式者,其比例不得小於十分之二。

於山坡地設置之公墓,應有前項規定面積二倍以上之綠化空地。

專供樹葬之公墓或於公墓內劃定一定區域實施樹葬者,其樹葬面積得計入綠化空地面積。但在山坡地上實施樹葬面積得計入綠化空地面積者,以喬木為之者為限。

實施樹葬之骨灰,應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始得為之。以裝入容器為之者,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腐化且不含毒性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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