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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相關函釋之本部發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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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總則
第2章 殯葬設施之設置管理
第3章 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
第4章 殯葬服務業之管理及輔導
第5章 殯葬行為之管理
第6章 罰則
第7章 附則
第8章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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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第10條
第11條
第12條
第13條
第14條
第15條
第16條
第17條
第18條
第19條
第20條
第21條
第22條
第23條
第24條
第25條
第26條
第27條
第28條
第29條
第30條
第31條
第32條
第33條
第33條
第35條
第36條
第37條
第38條
第39條
第40條
第41條
第42條
第43條
第44條
第45條
第46條
第47條
第48條
第49條
第50條
第51條
第52條
第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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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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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條
第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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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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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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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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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第21條
第22條
第23條
第24條
第25條
第26條
第27條
第28條
第29條
第30條
第31條
第32條
第33條
條款
條文內容
章節
第74條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領得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書之具一定規模殯葬服務業,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三年內得繼續營業,期間屆滿前,應補送聘禮儀師證明,經主管機關備查,始得繼續營業。
第7章 附則
第75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7章 附則
第76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7章 附則
第55條
殯葬設施經營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一條規定,未經核准或未依核准之內容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殯葬設施,或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擅自啟用、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經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之。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移動式火化設施經營火化業務,或火化地點未符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亦同。 前項處罰,無殯葬設施經營業者,處罰設置、擴大、增建或改建者;無設置者,處罰販售者。 發現有第一項之情形,應令其停止開發、興建、營運或販售墓基及骨灰(骸)存放單位,拒不從者,除強制拆除或恢復原狀外,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6章 罰則
第56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除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外,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起掘火化後為適當之處理,其所需費用,向墓地經營人、營葬者或墓主徵收之。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擅自收葬、存放、埋藏或火化屍體、骨灰(骸)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私立殯儀館、火化場,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火化屍體,且涉及犯罪事實者,除行為人依法送辦外,得勒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至一年。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許可。
第6章 罰則
第57條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面積,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超過面積達一倍以上者,按其倍數處罰之。
第6章 罰則
第58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超過高度達一倍以上者,按其倍數處罰之。
第6章 罰則
第59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6章 罰則
第60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就同條第二款、第四款之事項,故意為不實之記載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6章 罰則
第61條
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依所收取之管理費及其他費用之總額,定其罰鍰之數額,處罰之。
第6章 罰則
第62條
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營殯葬服務業者,除勒令停業外,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得連續處罰。
第6章 罰則
第63條
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外,並應禁止其繼續營業;拒不遵從者,按次加倍處罰之。
第6章 罰則
第64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之。
第6章 罰則
第65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
第6章 罰則
第66條
未具禮儀師資格,違反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以禮儀師名義執行業務者,除勒令改善外,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改善者,並得連續處罰之。
第6章 罰則
第67條
殯葬服務業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廢止其許可。 前項處罰規定,於個人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時,亦同。
第6章 罰則
第68條
憲警人員違反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除移送所屬機關依法懲處外,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6章 罰則
第69條
依本條例所處罰鍰及依第五十六條應徵收之費用,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6章 罰則
第50條
辦理殯葬事宜,如因殯儀館設施不足需使用道路搭棚者,應擬具使用計畫報經當地警察機關核准。但以二日為限。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有禁止使用道路搭棚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5章 殯葬行為之管理
第51條
殯葬服務業不得提供或媒介非法殯葬設施供消費者使用。 殯葬服務業不得擅自進入醫院招攬業務;未經醫院或家屬同意,不得搬移屍體。
第5章 殯葬行為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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