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條 (章節:第6章 罰則)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2014-04-07

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營殯葬服務業者,除勒令停業外,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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