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條 (章節:第7章 附則)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2014-04-07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寺廟或非營利法人設立五年以上之公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得繼續使用。但應於二年內符合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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