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 (章節:第8章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2014-04-07
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提撥之款項,應按月繕造交易清冊後,於次月底前交付殯葬設施基金管理委員會。
殯葬設施基金管理委員會就前項各該經營者提撥之款項,應分戶列帳管理。
殯葬設施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立之公益信託,應由國內合法之信託業者為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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