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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相關函釋之本部發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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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總則
第2章 殯葬設施之設置管理
第3章 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
第4章 殯葬服務業之管理及輔導
第5章 殯葬行為之管理
第6章 罰則
第7章 附則
第8章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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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第10條
第11條
第12條
第13條
第14條
第15條
第16條
第17條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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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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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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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第29條
第30條
第31條
第32條
第33條
第33條
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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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
條款
條文內容
章節
第1條
本細則依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8章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直轄市、縣(市)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設置殯葬設施專區時,得將公墓、殯儀館、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骨灰拋灑植存場所或殯葬服務相關行業等,均規劃在內。
第8章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地籍謄本之地籍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配置圖說,應以六百分之一比例尺地形測量圖為依據繪製。設置於山坡地之殯葬設施,其配置圖之等高線間距不得大於一公尺。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興建營運計畫,包括建築計畫(含量體分析、規劃設計及施工計畫)及營運計畫(含管理計畫及維護計畫)。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經營者之證明文件,於私人申請設置時,應備具身分證明文件;於法人或團體申請設置時,應備具立案證明文件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第8章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所定施工及完工期限,其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實施分期分區開發者,依各期各區開發之施工及完工期限計算之。
第8章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條例第八條及第九條所定之距離,指水平距離。
第8章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條例第八條及第九條所定之距離,指水平距離。
第8章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公共飲水井或飲用水之水源地,指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公告劃定為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水體,自來水事業地面水或地下水之取水地點。
第8章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戶口繁盛地區,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指商業區或住宅區;在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指鄉村區。
第8章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戶口繁盛地區,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指商業區或住宅區;在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指鄉村區。
第8章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河川,指依中央水利主管機關認定其屬於水源發展、國土保育或區域發展關係重大之水系,並經公告之水道。
第8章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工廠,指製造藥品、食品、石油或化學製品者。所定礦場與公墓或骨灰(骸)存放設施間之距離,自探礦、採礦及其附屬選礦、煉礦之作業場所起算;其作業場所之範圍,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礦業主管機關勘定之。
第8章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爆炸物,指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及其主要原料。
第8章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已設置公墓,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合法設置之私立公墓。 二、於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前已設置,並於該條例施行後完成補行申請設置程序,且於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私立公墓。 三、經主管機關列管有案之公立公墓。
第8章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所稱其他用途,指公墓、殯儀館、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以外之用途。
第8章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居民,指計畫設置公共性紀念墓園所在鄉(鎮、市、區)設有戶籍者。
第8章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所稱屍體處理設施,指屍體防腐、清洗、修補或美容化妝等設施。
第8章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三條第十款、第十四條第五款及第十五條第四款所稱公共衛生設備,指定著於土地,供公眾使用之盥洗設備。
第8章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應有設施之共用,應就可共用項目及共用後之使用容量,以不降低設施服務品質為原則。
第8章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平面草皮式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平面式,指墓碑不得高於地面 三十公分 ,且墓頂與地面齊平之埋葬(藏)方式。
第8章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劃定之一定海域,除下列地點不得劃入實施區域外,以不妨礙國防安全、船舶航行及漁業發展等公共利益為原則: 一、各港口防波堤最外端向外延伸六千公尺半徑扇區以內之海域。 二、已公告或經常公告之國軍射擊及操演區等海域。 三、漁業權海域及沿岸養殖區。
第8章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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